有法可依,弱势不弱
改革开放之初,全国大批下乡知识青年陆续返城,严峻的就业形势成为影响安定团结的重大社会问题。国务院提出“要拨出一些资金,在大中城市办好劳动服务公司”。我们属于届时应运而生的劳动就业服务企业。2016年4月7日,武汉市汉阳区船院旧城改建房屋征收工作开始进行,我们的法人住所及所有经营场所全都划入拆迁范围,拆迁办不顾我们的多次反映与请求,与第三人单方面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并已于近期对涉案房屋实施拆除,给本店的经营活动、生存状态、员工待遇及后期发展等带来了空前的危机。
一、我们对涉案房屋依法拥有财产权与长期使用权,理应先界定再补偿
我们劳服企业开业后,国务院第六机械工业部于1985年拨付专款起建了经营店面;在进行工商登记时,主办单位出具了经营场所长期使用证明,涉案房产一直是原告的企业住所和主要经营场所。根据《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管理规定》)和《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以下简称《产权界定规定》)两部行政法规,我们对该资产拥有财产权与长期使用权。根据《汉阳区船院片旧城改建项目征收补偿方案》(以下简称《征收补偿方案》)方案“符合房改条件的,应先进行房改,由房屋征收部门对房改后的所有权人进行征收补偿,并与房屋所有权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条款,我们已就房屋权属问题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以及主办单位及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了无休止的情况反映,在反复申请无果的情况下,我们已经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产权界定问题(案号[2019]鄂71行终65号)。涉案各方都应自觉尊重和维护法律的尊严。
二、拆迁办对涉案房产的补偿对象与拆除行为违法,侵犯了劳服企业的财产权
劳服企业资产属于专款专用财政项目,政府房屋征收管理部门、劳服企业主办单位对扶助劳服企业的国有资产只能依法界定为劳服企业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法侵吞、占用或改变“兴办劳服企业、安置就业”的法定用途,在船院片区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出现的结果适得其反,拆迁办及第三人在排开劳服企业的情况下已经就该资产达成了拆迁补偿协议,并于近日实施了爆破拆除。我们劳服企业因此流离失所!这种拆迁行政行为违反了《劳企管理规定》和《产权界定规定》,也违背了《征收补偿方案》,违法情节重大且明显,拆迁办与第三人所签拆迁协议无效,拆迁行为违法,请法院先行冻结涉案资产,依法追究责任方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依据《劳企管理规定》,劳服企业与主办单位只是在企业成立初期存在“帮助、提供、协调、指导、尊重、合作”关系,企业自主权不容侵犯。退一万步讲,依据《产权界定规定》第十二条以及学院的经营场所证明,我们对涉案资产享有长期的无偿的使用权,权利不容侵犯。